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0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順霖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9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順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順霖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2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上訴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900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602號上訴駁回確定,於102年6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103年6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6月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王聰明
法官曾德水法官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尚君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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