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33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甘佳聖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8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甘佳聖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共2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一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最高法院68年台非字第50號著有判例;又數罪之宣告刑出於二以上之科刑判決而得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者,以該數罪俱係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者為限;若其中某罪之犯罪時間已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後,縱令係在其次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前,因其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之罪,已不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無從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而應單獨執行(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738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受刑人因犯附表一所示2罪,經判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於附表一所示日期分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惟該2罪前經檢察官聲請與附表二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經本院審核後以102年度聲字第1338號裁定認應分別與附表二編號1~6(附表一編號1部分)及編號7、8(附表一編號2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刑,又因該2罪須分別與附表二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以致未能就原判決諭知罰金部分合併定其金額,遂就檢察官此部分聲請予以駁回在案,此有上開裁定附卷可證,故本件既係針對前開裁定駁回罰金合併定執行刑部分重為聲請,顯已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朱世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書記官呂姿儀附表一:
┌───────┬──────────┬──────────┐│編號│1│2│├───────┼──────────┼──────────┤│罪名│出借可發射子彈具有殺│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傷力之改造槍枝│殺傷力之槍枝│├───────┼──────────┼──────────┤│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金新臺幣8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3月12日│100年11月間某日││││~101年6月28日│├───────┼──────────┼──────────┤│偵查(自訴)機│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關年度及案號│偵字第8303號│偵字第17958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1年度訴字│101年度訴字││最後││第749號│第870號││事實審├───┼──────────┼──────────┤││判決│101年10月25日│101年11月7日│││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1年度訴字│101年度訴字││確定││第749號│第870號││├───┼──────────┼──────────┤│判決│判決確│101年11月20日│101年11月27日│││定日期│││├───┴───┼──────────┼──────────┤│備註│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338號裁定與附表二│1338號裁定與附表二編│││編號1~6之罪合併定執│號7、8之罪合併定執行│││行6年4月(有期徒刑部│4年(有期徒刑部分)│││分)││└───────┴──────────┴──────────┘
附表二┌───────┬──────────┬──────────┬──────────┐│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4日│100年12月4日│101年1月4日│├───────┼──────────┼──────────┼──────────┤│偵查(自訴)機│屏東地檢100年度毒偵│屏東地檢100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1年度毒偵││關年度案號│字第2909號│字第2909號│字第1053號、101年偵│││││字第6806號│├───┬───┼──────────┼──────────┼──────────┤││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79號│101年度訴字第179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064││事實審││││號││├───┼──────────┼──────────┼──────────┤││判決│101年3月28日│101年3月28日│101年5月28日│││日期││││├───┼───┼──────────┼──────────┼──────────┤││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79號│101年度訴字第179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064││判決││││號││├───┼──────────┼──────────┼──────────┤││判決確│101年4月30日│101年4月30日│101年5月28日│││定日期││││├───┴───┼──────────┴──────────┴──────────┤│備註│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338號裁定與附表一編號1之罪合併定執行刑6│││年4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年1月4日│101年3月14日│101年3月14日│├───────┼──────────┼──────────┼──────────┤│偵查(自訴)機│高雄地檢101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1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1年度毒偵││關年度案號│字第1053號、101年偵│字第2338號│字第2338號│││字第6806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064│101年度審訴字第1666│101年度審訴字第1666││事實審││號│號│號││├───┼──────────┼──────────┼──────────┤││判決│101年5月28日│101年6月29日│101年6月29日│││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064│101年度審訴字第1666│101年度審訴字第1666││判決││號│號│號││├───┼──────────┼──────────┼──────────┤││判決確│101年5月28日│101年6月29日│101年6月29日│││定日期││││├───┴───┼──────────┴──────────┴──────────┤│備註│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338號裁定與附表一編號1之罪合併定執行刑6│││年4月│└───────┴────────────────────────────────┘┌───────┬──────────┬──────────┐│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年6月28日│101年6月28日│├───────┼──────────┼──────────┤│偵查(自訴)機│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1年度毒偵││關年度案號│第3963號│字第3963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2734│101年度審訴字第2734││事實審││號│號││├───┼──────────┼──────────┤││判決│101年10月31日│101年10月31日│││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2734│101年度審訴字第2734││判決││號│號││├───┼──────────┼──────────┤││判決確│101年10月31日│101年10月31日│││定日期│││├───┴───┼──────────┴──────────┤│備註│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338號裁定與附表一│││編號2之罪合併定執行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