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司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司司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展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司字第29號聲請人 林彥夆富盈瓦斯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富盈瓦斯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期日,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自民國一0三年十月七日起展延至民國一0四年四月六日止。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延。前揭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及同法第
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3年4月7日同意就任富盈瓦斯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司字第13號聲報清算人事件裁定准予備查,惟因富盈瓦斯股份有限公司尚有資產尚待出售,致無法於6個月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故聲請展延清算完結期日等語。查聲請人前揭主張,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核閱無訛,且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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