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3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312號原告 王初惠
張珮玲 張珮瑩 張家銘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 律師
蘇芳儀 律師被告 陳鳳珠 訴訟代理人 黃育勳 律師
黃建復 律師被告 陳瑞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62號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鳳珠被訴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562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陳鳳珠無罪,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唐玥法官蘇珍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