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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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5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淑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沒收(102年度執聲沒字第20
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十六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淑君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00年度速偵字第192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惟依此宣告沒收之前提,乃係各該物品必須屬於被告所有;倘已非被告所有,自無從予以沒收,其理自不待言。次按犯刑法第266第1項之賭博罪,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00年度速偵字第1929號處分緩起訴確定,業經本院核閱該卷宗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訛。而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十六所示之簽注單16張,均為當場賭博之器具(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207號判決意旨參照),俱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聲請人雖漏未援引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惟上開扣案物既屬應義務沒收之物,本院自應准予宣告沒收,不受聲請意旨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拘束。其餘扣案如附表編號十七至二十所示之物,雖分別為被告經營六合彩簽賭所用及預備之物,然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已表明拋棄各該扣案物之所有權,有被告於民國100年10月5日之訊問筆錄在卷可憑(見偵卷第6頁背面),堪認已非被告所有,揆諸前揭規定,自不得宣告沒收,應逕由執行單位依法處理。從而,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書記官呂雅惠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備註│├──┼─────────────────┼─────┤│一│二聯複寫估價單中記載「梅、9月27日│聲請書誤載│││、+23394」之簽注單1張│為簽單1本│├──┼─────────────────┤,本院逕予││二│二聯複寫估價單中記載「梅、9月27日│更正。│││、+10970」之簽注單1張││├──┼─────────────────┤││三│二聯複寫估價單中記載「梅、9月27日││││、合計NT$707」之簽注單1張││├──┼─────────────────┤││四│二聯複寫估價單中記載「姨、9月27日││││、合計NT$2074」之簽注單1張││├──┼─────────────────┤││五│二聯複寫估價單中記載「姨、9月27日││││、1張合計NT$2074」之簽注單複寫本││││1張││├──┼─────────────────┤││六│二聯複寫估價單中記載「尚、9月27日││││」之簽注單1張││├──┼─────────────────┤││七│二聯複寫估價單中記載「梅、10月2日││││」之簽注單1張││├──┼─────────────────┤││八│二聯複寫估價單中記載「梅、10月2日││││」之簽注單複寫本1張││├──┼─────────────────┤││九│二聯複寫估價單中記載「梅、10月2日││││、中1140」之簽注單1張││├──┼─────────────────┤││十│二聯複寫估價單中記載「梅、10月2日││││、中1140」之簽注單之複寫本1張││├──┼─────────────────┤││十一│二聯複寫估價單中記載「梅、10月2日││││、8750」之簽注單1張││├──┼─────────────────┤││十二│二聯複寫估價單中記載「梅、10月2日││││、8750」之簽注單複寫本1張││├──┼─────────────────┤││十三│二聯複寫估價單中記載「姨、10月2日││││、合計NT$2132」之簽注單1張││├──┼─────────────────┤││十四│二聯複寫估價單中記載「姨、10月2日││││、合計NT$2132」之簽注單複寫本1張││├──┼─────────────────┼─────┤│十五│10月4日手寫簽注單1張││├──┼─────────────────┼─────┤│十六│10月4日傳真列印暨手寫簽注單1張││├──┼─────────────────┼─────┤│十七│空白之二聯複寫估價單1本(除上開編│聲請書誤載│││號一至編號十四以外)│為簽單1本││││,本院逕予││││更正。│├──┼─────────────────┼─────┤│十八│港號彩柱對碰總支數速查表1張│聲請書誤載││││為對號單1││││張,本院逕││││予更正。│├──┼─────────────────┼─────┤│十九│香港六合彩各期開獎號碼對照表1張│聲請書誤載││││為六合彩手││││冊1本,本││││院逕予更正││││。│├──┼─────────────────┼─────┤│二十│傳真機1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