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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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7號原告 陳長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傅阿新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360元(計算式:建物占用土地面積40.8㎡×公告土地現值1,700元/㎡=69,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原告應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書記官祝語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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