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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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除字第882號聲請人 林森田 代理人 林榮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合法委任林榮義為本件聲請行為之認證文件暨委任狀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訴訟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前段、第75條第1項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代理人於民國110年8月11日遞狀稱聲請人長期居住國外,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之入出境資料,聲請人自110年1月18日出境迄今(見卷附入出境資料),則聲請人代理人於110年7月22日所補之110年7月21日委任狀(見本院卷第51頁),應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始得推定其為真正;然該委任狀均未經我國駐在該國之使領館或他職司使領館職務之機構簽證,難認為真正,其訴訟代理權自有欠缺。爰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聲請人確已委任林榮義為本件聲請之代理人之認證文件暨委任狀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書記官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