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04號聲請人天青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戊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0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09年9月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09年9月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09年12月3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張婉郁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新臺幣)│││├──┼──────┼─────┼──────┼─────┼─────┼──────┤│001│彰化銀行東港│彰化銀行東│109年6月18日│130,000元│KB0000000│屏東縣新園鄉│││分行 蔡明翰 │港分行││││鹽洲國民小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