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9號聲請人 蔡清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書記官廖錦棟┌───────────────────────────────────────────────────────┐│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1│蔡清煌│合作金庫虎尾分行│100年9月15日│50,000元│YV0754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