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5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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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6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6525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戶銓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經查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死亡,請表明債務人之最新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債務人「戶銓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嗣債權人於同年6月27日遞狀補呈戶銓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 柯芳誼 ,惟依債權人所補之戶籍謄本所示,法定代理人柯芳誼業於民國112年8月12日死亡,債務人目前無任何董事,有債權人提出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債權人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聲請法院為債務人選任特別代理人,債務人目前無法定代理人行使代理權,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