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8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8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8280號債權人 陳嘉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剛污染防治股份有限公司犀牛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各自票權,須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犀牛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 謝采潔
」之記載是否有誤?請具狀列債務人犀牛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金剛污染防治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犀牛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請求標的聲明是否有誤?請區分對債務人金剛污染防
治股份有限公司、犀牛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各自請求金額為何?利息起迄日及請求利率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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