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00000000、甲○○間返還房屋事件,不服95年10月2日本院95年度訴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伍拾壹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肆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民事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