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原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原訴字第4號原告 楊培恩 訴訟代理人 林宜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田昇岳 等2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0年度救字第17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主張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