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減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減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定富上列受刑人因誣告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聲減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定富所犯如附表編號1號所示之罪,應減刑如附表所載。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叁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楊定富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1、2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葉書毓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