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2號原告 陳文湖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披融 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8,42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