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5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417號、98年度執字第1573號、99年度執字1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姵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彭筠凱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幫助詐欺│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97.06.28│97.09.05│││││├────────┼────────┼────────┤│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8年偵字│基隆地檢99年偵字││年度案號│第659號│第748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8年基簡字第290│99年基簡字第390││││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03.31│99.03.29││││││├───┼────┼────────┼────────┤││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8年基簡字第290│99年基簡字第390││││號│號││判決├────┼────────┼────────┤││判決││││││98.05.04│99.05.03│││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8年執字│基隆地檢99年執字││備註│第1573號(已執行│第1198號│││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