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交上易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交上易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上易字第20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仰晉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 律師
林官誼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吳仰晉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477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5日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及告訴人 韋春凉 於本院辯論終結後,均表達續行調解之意願,本案即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邱顯祥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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