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4295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奇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8853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奇偉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黃奇偉於本院審理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所載(附件)。
二、核被告就起訴書附表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被告就起訴書附表各編號部分,係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而分別為本案犯行,足見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及守法觀念,殊不可取。此外,被告尚未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又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衡酌被告自 陳高中 之教育程度,未婚,沒有子女。現從事打零工,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000-3,000元等節。再徵諸檢察官、被告、告訴人對本案量刑之意見、被告犯罪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考量被告犯罪時間密接性、手段、侵害法益程度等,定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
被告就起訴書附表各編號所竊取之物(內容詳附表二各編號),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均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遠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佳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趙振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宣告刑、沒收
1
起訴書附表編號1
黃奇偉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2
起訴書附表編號2
黃奇偉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3
起訴書附表編號3
黃奇偉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4
起訴書附表編號4
黃奇偉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5
起訴書附表編號5
黃奇偉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6
起訴書附表編號6
黃奇偉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7
起訴書附表編號7
黃奇偉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
編號
犯罪所得
1
Stanley探險系列冰壩杯1個、 三花 5片式平口褲2件、誠茗冷泡茶1瓶、台灣草莓1盒、香烤德國豬腳1盒、熟食2盒、葡式蛋塔1顆、紐西蘭法式小羊排1盒
2
三花肩寬背心1件、HengTen涼感舒適無袖1件、美吾髮黑髮靈補色筆1支、美吾髮黑髮靈補色噴霧1瓶、萬歲牌杏仁小魚1包、履歷去殼玉米筍3盒、誠茗冷泡茶1瓶、進口綠西洋梨1盒、熟食4盒、涼拌菜2盤
3
原創骨瓷碗2個、百樂鋼珠筆1袋、進口綠西洋梨1盒、葡式蛋塔1盒、誠茗冷泡茶1瓶、廚房刮皮刀1支
4
MobilExtra4T10W40合成機油1瓶、3M男用口罩2包、誠茗冷泡茶3瓶、日式燒肉1盒、熟食1盒、熟食便當1個
5
洽洽香瓜子1包、中性厚底拖鞋1雙、熟食2盒、葡式蛋塔1顆、1/2吐司1袋、雅方原汁紅燒羊肉爐1包、誠茗冷泡茶3瓶
6
歐維氏巧克力2盒、環保餐具1組、深海獵狐電競有線滑鼠1盒、 高露潔 護齦牙刷1包、台灣草莓1盒、熟食3盒、涼拌菜1盒、葡式蛋塔2顆、冷凍肉片1盒、誠茗冷泡茶2瓶
7
機車汽油精1瓶、萬歲牌杏仁小魚乾1包、有機牛番茄1盒、誠茗冷泡茶2瓶、家福履歷秋葵1盒、熟食4盒、涼拌菜1盒、台式麵包2個、葡式蛋塔2顆、冷凍肉片2盒、哈根達斯冰淇淋1盒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48853號
被 告 黃奇偉 男 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奇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內,徒手竊取安全課警衛長 張稚榆 所管領附表所示之商品,得手後僅結帳部分商品,未結帳附表所示之商品旋即離去。嗣張稚榆發現遭竊,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張稚榆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奇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上開犯行。
2
告訴人張稚榆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⑴上址店內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⑵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所犯7次竊盜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至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沒收者,請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檢 察 官 謝志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魏之馨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時間
未結帳商品
價值
(新臺幣)
1
於113年3月14日上午11時19分許
Stanley探險系列冰壩杯1個、三花5片式平口褲2件、誠茗冷泡茶1瓶、台灣草莓1盒、香烤德國豬腳1盒、熟食2盒、葡式蛋塔1顆、紐西蘭法式小羊排1盒
共2378元
2
於113年3月15日上午11時6分許
三花肩寬背心1件、HengTen涼感舒適無袖1件、美吾髮黑髮靈補色筆1支、美吾髮黑髮靈補色噴霧1瓶、萬歲牌杏仁小魚1包、履歷去殼玉米筍3盒、誠茗冷泡茶1瓶、進口綠西洋梨1盒、熟食4盒、涼拌菜2盤
共1678元
3
於113年3月16日上午11時許
原創骨瓷碗2個、百樂鋼珠筆1袋、進口綠西洋梨1盒、葡式蛋塔1盒、誠茗冷泡茶1瓶、廚房刮皮刀1支
共1012元
4
於113年3月18日上午11時3分許
MobilExtra4T10W40合成機油1瓶、3M男用口罩2包、誠茗冷泡茶3瓶、日式燒肉1盒、熟食1盒、熟食便當1個
共953元
5
於113年3月19日上午11時9分許
洽洽香瓜子1包、中性厚底拖鞋1雙、熟食2盒、葡式蛋塔1顆、1/2吐司1袋、雅方原汁紅燒羊肉爐1包、誠茗冷泡茶3瓶
共1062元
6
於113年3月20日上午11時9分許
歐維氏巧克力2盒、環保餐具1組、深海獵狐電競有線滑鼠1盒、高露潔護齦牙刷1包、台灣草莓1盒、熟食3盒、涼拌菜1盒、葡式蛋塔2顆、冷凍肉片1盒、誠茗冷泡茶2瓶
共1727元
7
於113年3月21日上午11時11分許
機車汽油精1瓶、萬歲牌杏仁小魚乾1包、有機牛番茄1盒、誠茗冷泡茶2瓶、家福履歷秋葵1盒、熟食4盒、涼拌菜1盒、台式麵包2個、葡式蛋塔2顆、冷凍肉片2盒、哈根達斯冰淇淋1盒
共14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