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抗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抗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抗字第65號再抗告人甲○○相對人乙○○上列再抗告人對於本院94年度抗字第65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據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何君豪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7日
書記官馬文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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