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6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86937號債權人丙○○債務人銓威電機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債務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壹仟元(請勿寄現金,匯票抬頭請寫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