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09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琦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8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琦展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琦展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於附表「犯罪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至3及6至7所示均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4至5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為,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附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玟君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附表:受刑人黃琦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5月9日│107年9月7日下午3時│107年11月20日晚上││││50分起回溯96小時內│11時許││││某時││├─────┼─────────┼─────────┼─────────┤│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406│107年毒偵字第5126│108年度毒偵字第185│││8號│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08年度中簡字第315│108年度易字第720號││實││2659號│號│││審├───┼─────────┼─────────┼─────────┤││判決日│107年11月9日│108年2月23日│108年4月3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265│108年度中簡字第315│108年度易字720號││決││9號│號│││├───┼─────────┼─────────┼─────────┤││確定日│107年12月3日│108年3月18日│108年4月3日(協││││││商判決)│├─┴───┼─────────┼─────────┼─────────┤│是否為得易│是│是│是││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方檢察署108│臺中地方檢察署108│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719號│年度執字第5124號│年度執字第7391號││├─────────┴─────────┴─────────┤││編號1至6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35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11月11日凌晨│107年11月21日上午│107年9月21日上午10││││10時許│時29分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32499號│年度偵字第32499號│年度毒偵字第5211號│││、108年度偵字第16│、108年度偵字第16││││7號│7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25號│108年度訴字第225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28││實││││號││審├───┼─────────┼─────────┼─────────┤││判決日│108年4月3日│108年4月3日│108年4月30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25號│108年度訴字第225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28││決││││號││├───┼─────────┼─────────┼─────────┤││確定日│108年4月22日│108年4月22日│108年5月20日│├─┴───┼─────────┼─────────┼─────────┤│是否為得易│否│否│是││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7312號│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9290號││├───────────────────┴─────────┤││編號1至6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35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編號│7│(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11月7日21時40│││││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1548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46││││實││7號││││審├───┼─────────┼─────────┼─────────┤││判決日│108年7月18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決││1467號││││├───┼─────────┼─────────┼─────────┤││確定日│108年8月12日│││├─┴───┼─────────┼─────────┼─────────┤│是否為得易│是││││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204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