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9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9604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戊○○、乙○○、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確認債務人之地址。
2、確認請求之聲請是否與附表相符,不符之處請更正。
3、更正正確之請求聲明(係連帶清償或普通保證責任,請補正正確之請求)。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