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6年度員小字第63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員小字第63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員小字第637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參仟柒佰零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
玖仟柒佰參拾肆元自民國95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2月24日起逾期在第
一個月內加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逾期在第二個月內加計新台幣
參佰元、逾期三個月以上者按月加計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且
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及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邱柏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