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簡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簡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之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
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債權讓與情事,依民法第297條之規定
,有通知債務人即相對人 陳啟泰 之義務;惟因相對人等之戶
籍地址查無此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
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及退郵信封影本
各1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書記官曾秀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