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甲○○○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葉美利 律師
相對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司鳳調字第1號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1月2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
如下:
司法事務官 辛褔壽
書記官 胡淑芳
調解委員 劉水明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乙○○ 到
聲 請 人 甲○○○ 到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葉美利律師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整(不含強制
責任險),給付方式:㈠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五日給付聲請
人壹拾萬元整。㈡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日給付聲請人壹拾
萬元整。㈢其餘壹佰捌拾萬元整,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日
起按月給付,於每月十日各給付貳萬元,如第㈡、㈢有一期
未給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同意於收到上開第㈠筆金額壹拾萬元後,三日內具狀
撤回假扣押執行扣薪命令(臺南地方法院97執全字第2511號
、桃園地院98司執全助字第5633號)。
三、相對人同意聲請人於撤回假扣押執行案件後取回97年裁全字
第9354號所提存之擔保金。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胡淑芳
司法事務官 辛褔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