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司鳳調字第1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甲○○○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葉美利 律師
  相對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司鳳調字第1號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1月2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
如下:
司法事務官 辛褔壽
  書記官 胡淑芳
 調解委員 劉水明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乙○○   到
聲 請 人    甲○○○  到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葉美利律師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整(不含強制
  責任險),給付方式:㈠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五日給付聲請
  人壹拾萬元整。㈡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日給付聲請人壹拾
  萬元整。㈢其餘壹佰捌拾萬元整,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日
  起按月給付,於每月十日各給付貳萬元,如第㈡、㈢有一期
  未給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同意於收到上開第㈠筆金額壹拾萬元後,三日內具狀
  撤回假扣押執行扣薪命令(臺南地方法院97執全字第2511號
  、桃園地院98司執全助字第5633號)。
三、相對人同意聲請人於撤回假扣押執行案件後取回97年裁全字
  第9354號所提存之擔保金。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胡淑芳
            司法事務官 辛褔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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