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8年度清字第13210號公懲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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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8年清字第13210號公懲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懲戒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108年度清字第13210號移送機關南投縣政府設南投市○○路○○○號代表人 林明溱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程惟德 南投縣政府消防局隊員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南投縣政府移送審理,本會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停止審理程序。
理由按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本件移送意旨以被付懲戒人程惟德因有吸食及持有毒品與竊盜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違法之情事,爰依同法第24條規定,移請審議等情;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稱:其施用毒品安非他命部分,因目前進行替代療法之戒癮治療而未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起訴;至於竊取行動電源之竊盜乙案,雖經該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5號),但仍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審理中(108年度審易字第60號)而尚未判決等語。本會認為被付懲戒人應否受懲戒及其處分之輕重,以其所涉犯罪是否成立為斷,應認本件有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洪佳濱 委員 姜仁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書記官黃紋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