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17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貝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貝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貝勳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共3罪),經減刑及定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德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徐維辰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