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30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30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審附民字第3031號原告 盧寶鐘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 律師
洪維駿 律師被告 沈玉珍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975號),經原告附帶民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沈玉珍妨害名譽刑事案件(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975號),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該無罪判決書在卷可稽,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即應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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