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2172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傅志瑋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傅志瑋(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係受輔助宣告人,故請提出債務人傅志瑋及其輔助人 傅慶昱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承上,並請具狀增列其輔助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暨繕本3份。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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