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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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聲字第41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卓儀丞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101年度消債聲字第41號聲請免責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21日本院101年度消債聲第4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能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書記官火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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