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暉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暉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羅暉功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認附表所示之罪,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怡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27日或28日│102年7月30日│102年10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毒│臺中地檢102年度毒│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144、2275號│偵字第2144、2275號│偵字第2942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102年度中簡字第│102年度中簡字第││事││2504號│2504號│2515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19日│102年12月19日│102年12月31日│├─┼──────┼─────────┼─────────┼─────────┤││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102年度中簡字第│102年度中簡字第││決││2504號│2504號│2515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月9日│103年1月9日│103年1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536號│字第1536號│字第2548號│││(附表編號1至2號之│(附表編號1至2號之││││罪業經定刑為有期徒│罪業經定刑為有期徒││││刑5月)│刑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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