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42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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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4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4273號聲請人 劉祥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𦆀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曾𦆀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所欲請求之正確訴訟標的金額(按聲請狀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萬元,惟聲請事項中則列載為新台幣壹元),請具狀更正,並陳報之。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