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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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4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金山惠安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榮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綺桑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管委會及主任委員主管機關認可經核報備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