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3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肖春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月鳳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請求原因事實。(狀載之借款人係 王明 ,而非聲請人)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3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肖春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月鳳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請求原因事實。(狀載之借款人係 王明 ,而非聲請人)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