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陸許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陸許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陸許字第11號聲請人 張華妹 代理人 張興華 上列聲請人請求離婚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邴 國昌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經公證之委託書。
三、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216)。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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