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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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5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俊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俊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俊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4年5月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鄭俊德前於102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68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確定(下稱第①案,聲請意旨漏未記載,應予補充);又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43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確定(下稱第②案);復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54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確定(下稱第③案)。嗣上揭第
②、③案,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4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103年2月20日入監接續執行上揭全部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5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5月8日法授矯字第10401047331號函檢附之該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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