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5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竣舜張建中 代理人 段思妤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書記官王志成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及其父、母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父、母最新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民國107、108、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個別列出聲請人之父、母2人每月之扶養費。
四、請說明聲請人之父母有受扶養必要之原因,並陳報扶養義務人之人數。
五、請說明聲請人及其父、母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領取,請一併陳報其補助項目、期間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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