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8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88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林心佩 債務人 林文錦 債務人 潘麗鳳
一、債務人林心佩、林文錦、潘麗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零捌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心佩前就讀德霖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林文錦、潘麗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6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91,562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林心佩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70,811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文錦、潘麗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70,811元│104年5月1日起至│1.83%│104年6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104年9月3日止││清償日止│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104年9月4日起至│2.83%││%計算。││││清償日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書記官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