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易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交易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易緝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福財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福財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捌月叁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謝福財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予以裁定羈押。茲因被告另犯公共危險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
3年度審交易字第3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來函洽借執行(執行案號:104年度執助甲字第458號),本院已同意借予執行。被告既因另案在監執行,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被告之羈押自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04年8月3日日)起予以撤銷,被告身分乃由「在押被告」轉換為「受刑人」之身分。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書記官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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