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
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林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幫助詐欺取財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6.9.24至│97.10.20│97.10.14│││97.5.22│││├──────┼────────┼─────────┼─────────┤│偵查(自訴)│苗栗地檢97年偵字│苗栗地檢98年毒偵字│苗栗地檢97年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3279號│202號│5670號│├─┬────┼────────┼─────────┼─────────┤│最│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簡上字第82│98年度易字第228號│98年度上易字第686││││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7.12.24│98.4.27│98.5.19│├─┼────┼────────┼─────────┼─────────┤│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定│案號│97年度簡上字第82│98年度易字第228號│98年度上易字第686││││號││號││判├────┼────────┼─────────┼─────────┤│決│判決確定│97.12.24│98.4.27│98.5.19│││日期││││├─┴────┼────────┼─────────┼─────────┤│備註│苗栗地檢98年度執│苗栗地檢98年度執字│苗栗地檢98年度執字│││字第870號│第1428號│第1582號│└──────┴────────┴─────────┴─────────┘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10.14│││├──────┼────────┼─────────┼─────────┤│偵查(自訴)│苗栗地檢97年偵字││││機關年度案號│567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686號││││實├────┼────────┼─────────┼─────────┤│審│判決日期│98.5.19│││├─┼────┼────────┼─────────┼─────────┤│確│法院│中高分院││││├────┼────────┼─────────┼─────────┤│定│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686號││││判├────┼────────┼─────────┼─────────┤│決│判決確定│98.5.19│││││日期││││├─┴────┼────────┼─────────┼─────────┤│備註│苗栗地檢98年度執│││││字第15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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