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259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黃雅嵐 相對人 崔重威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所為之110年度司拍字第259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理由二「...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4,5200,000元、3,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記載,應更正為「...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4,520,000元、3,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