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壢簡字第2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壢簡字第23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智修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10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智修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智修之女 陳詩涵 為 謝秋蘭 之媳, 馮巧螢 則為謝秋蘭之女。陳智修於民國105年3月21日上午7時26分許,,以其妻 鍾嫦娥 在謝秋蘭住處為由,前往謝秋蘭位於桃園市○鎮區○○○路○○○巷○○○號住處,要求進入謝秋蘭住處及令謝秋蘭交出其妻鍾嫦娥均未果,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憤而使勁以其右腳踢上址紗門,致該紗門變形,而生損害於謝秋蘭。詎陳智修仍氣憤難平,另基於恐嚇、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址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門口,先對在屋內之謝秋蘭接續恫嚇稱:「我是中壢的大哥大,你家也要給我翻嗎」、「我跟你講,你最好不要報警, 陳建凱 報警,我弄他,報警‧‧‧敢報警,報警你們有事啦!我跟你講」、「我的小弟啊!從裡面剛出來兩三個啦!很想打人啦!」、「我跟你講喔,你沒有給我一個交代,我馬上叫十幾個小弟來」、「我會打你喔」、「我踹你喔」等語及辱稱:「你怎麼教兒子,怎麼教媳婦的?」、「你爛,什麼婆婆」等語,使謝秋蘭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且已足詆毀謝秋蘭之人格;嗣見馮巧螢在謝秋蘭旁隔紗門持手機對之攝錄,承前同一公然侮辱犯意,接續對謝秋蘭、馮巧螢侮辱稱:「你這個壞婆婆,把我女兒教這麼壞,壞婆婆,壞非常壞」、「爛女人,你兩個都一樣啊」、「怎麼教媳婦的?怎麼教兒女的?」、「沒人要、不要臉」等語,皆足以貶損謝秋蘭、馮巧螢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陳智修於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㈡證人即告訴人謝秋蘭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
㈢證人即告訴人馮巧螢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
㈣刑案現場照片10張。
㈤估價單1紙。
㈥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1份。
㈦本院106年8月28日、同年月30日勘驗筆錄。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同法第
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對告訴人謝秋蘭多次口出恫嚇之詞及對謝秋蘭、馮巧螢為前揭侮辱言語,時間緊接、地點同一,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又被告以一接續恐嚇及公然侮辱行為,觸犯恐嚇危害安全及公然侮辱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應分論併罰,尚有未合。又被告所犯恐嚇危害安全與毀損他人物品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至被告至告訴人謝秋蘭上址住處對告訴人所為恐嚇、公然侮辱行為,業據本院勘驗在卷,前揭本院犯罪事實欄所認定、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未敘及之恫嚇言詞,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所載犯罪事實有實質上一罪關係,俱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當得併予審究;另犯罪事實欄所載被告對告訴人謝秋蘭、馮巧螢之侮辱言語,皆以本院勘驗筆錄內容逕予更正,併予敘明。爰審酌被告未能控制己身情緒,竟憤而毀損他人物品,且率爾以言語恫嚇及侮辱告訴人,甚不足取,兼衡被告智識程度、犯罪動機、手段、毀損物品價值、告訴人所受侮辱情節、犯後猶藉詞精神恍惚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懲。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5條、第309條第1項、第354條、第55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