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49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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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4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498號原告 劉艾倫 被告 梁文萍
柯廷謀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31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同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四、經查,本件被告梁文萍、柯廷謀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
106年度易字第31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上開規定,原告對上開被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原告對被告
2人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勇毅
法官林孟皇法官陳彥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書伃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