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交附民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張陳信枝 被告 葉志銘
洪英仁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顏銀秋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