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破字第17號聲請人 高國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63條第2項規定,在裁定前,法院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並傳訊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所附資料不明而有再予調查必要時,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欠缺如附件所載資料,致使本院無從
判斷聲請人是否已陷於現時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自有命予補正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於7日之內就附件所示事項予以補正,如逾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美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件:
㈠最新債權人清冊(含各債權人之清償期,並提出證明文件),
並請 陳明 自97年1月28日起至同年2月3日短期間向 蘇冠臻 等9人借款計210萬元之原因及實際用途。
㈡最新債務人清冊(含債務人姓名、住址、債務種類、金額、清償期,並提出證明文件)。
㈢最新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現有資產種類、價值、金額,並
提出證明文件。如有不動產應提出該不動產登記謄本、市值證明,如係現金、存款應指明保管人、存放地點及存摺影本,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及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
㈣聲請人自97年5月起迄今勞、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
投保金額)、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
㈤聲請人與配偶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㈥聲請人與配偶自97年度迄今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㈦聲請人有無積欠稅捐?如有,請陳明積欠稅捐之具體原因、稅捐機關名稱?金額若干?並附證明。
㈧聲請人99年5月11日聲請破產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
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3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㈨請提出旭恩工程行自94年起迄今之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