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24號原告 莊秀銀 被告 成慧茹 新北市○○區○○街○○○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書記官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