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19號原告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菊 原告與被告 邱毅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之聲明為刊登道歉啟事,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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