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5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2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25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榮錦選任辯護人杜頌堂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240號),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自白犯罪(111年度訴字第563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徐榮錦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
一、徐榮錦與 胡凱婷 為鄰居,2人因故有所嫌隙。詎徐榮錦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09年9月7日上午9時許,在胡凱婷位於桃園市中壢區新生路之住處前(詳細地址詳卷),在門外大喊:「我脾氣不算很刁,我女婿是三重埔人,他脾氣比我更刁」等語,使胡凱婷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胡凱婷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榮錦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胡凱婷、證人 胡菊蘭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建物所有權狀1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故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爰審酌被告僅與告訴人為鄰居,僅因細故而起糾紛,不思循
以理性之方式溝通,反率爾以言語恐嚇,造成告訴人心理之恐懼,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且已賠償告訴人之損失,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又其前無犯罪前案紀錄,素行良好,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暨警詢時自述國小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已退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㈢另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賠償告訴人之損失,足見其甚有悔意,本案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宇、徐銘韡提起公訴,檢察官吳亞芝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得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宜庭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