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4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姚素珠
高銘通 陳厚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世明 、 鄭櫳春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之債權人姓名。
二、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1款)。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本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5條規定,以一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各債權人分別主張債務人各向其等借款,其等未受清償等,聲請本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查,各債權人間之訴訟標的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債權人計3位,扣除已繳裁判費500元,除上開第一項所查報之債權人外,其餘2位債權人應分別繳納500元,始為適法。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