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912號聲請人 賴瀅壬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王品懿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6年度侵訴字第3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聲請人)雖於民國106年11月7日向本院收發室提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於同年月9日送至本院刑事紀錄科,於同年月14日分案,此有戳章蓋於上開書狀可證,惟本案業經被告提起上訴,嗣已於106年11月14日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現由該院以106年度侵上訴字190號羈押並審理中,有公務電話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是聲請人已非本院羈押之人犯,上開聲請自非本院所得審酌,自難准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王姿婷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